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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麦路带、胡德军、佛山市立元翔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麦路带;胡德军;佛山市立元翔水电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麦路带,男,汉族,1961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连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兆奇,广东鲲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德军,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汉县。委托代理人李贵华,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立元翔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罗翊群。上诉人麦路带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庙民初字第3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原审被告佛山市立元翔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是不同的民事诉讼主体,各自独立,互不关联,故不能以另一被告佛山市立元翔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住所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上诉人的住所在广东省连州市九陂镇,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二条“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本案只能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侵权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被告佛山市立元翔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佛山市禅城区,且本案侵权行为地亦在佛山市禅城区,故原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