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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钟祥旧民一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白思明与刘群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思明,刘群清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钟祥旧民一初字第00095号申请人白思明申请人刘群清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白思明、刘群清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白思明、刘群清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白思明、刘群清请求撤回司法确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白思明、刘群清撤回司法确认申请。审判员  冯道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