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民初字第27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民初字第2719号原告孙某,女,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王金富,山东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某,男,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依法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长  宋义军审判员  向国秀审判员  史亚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