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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翔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61号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金柱,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翔,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一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辉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