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杨建辉诉张波浪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552号原告杨某某,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7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以调解困难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攀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