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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6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田亚丽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亚丽,深圳市佰骏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6827号申请执行人田亚丽,女,汉族,1982年5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深圳市佰骏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君毅。申请执行人田亚丽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佰骏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5187.93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佰骏电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87.93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童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