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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民一初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曾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民一初字第1632号原告曾某甲。委托代理人何永强。被告曾某乙。监护人苏某。原告曾某甲诉被告曾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原告曾某甲认为自行协商解决为妥,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曾某甲负担。审 判 长  丘 理人民陪审员  饶保祥人民陪审员  周曼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仕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