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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花木兰犯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花木兰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6号罪犯花木兰,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原江苏省淮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10日作出(2000)淮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花木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5月24日交付执行。2002年9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2)苏刑执字第693号刑事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曾以(2005)通中刑执字第1442号、(2007)通中刑执字第1508号、(2010)通中刑执字第0044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97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共减刑七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花木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实际执行刑期已满十年。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花木兰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花木兰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花木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