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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催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7

案件名称

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於德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长催字第21号申请人: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德清。委托代理人:马传营。申请人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9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000051/22136314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3年7月16日,到期日为2014年1月16日,出票人为浙江泉能纺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长兴金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银行为浦发湖州长兴支行)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行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滕州市润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臧峻月代理审判员  马立平代理审判员  卢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