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右执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卢治居申请执行卢成坚、张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治居,卢成坚,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右执字第225号申请执行人卢治居,男,1944年10月15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莲塘屯77号。被执行人卢成坚,女,1942年12月20日生,现住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莲塘屯。被执行人张斌(系被执行人卢成坚丈夫),男,1934年5月12日出生,壮族,现住百色市右江区龙景街道办事处莲塘村莲塘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1)右民一出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卢成坚、张斌在接到执行令之日起3日内返还卢治居土地征用补偿费161399.95元,诉讼费1764元,执行费2347,合计165510.9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计)。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扣划被执行人存款共1566525.35元给申请人,余款8985.60元至今未予以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卢成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656255060428账号上有工资收入,每月工资3370.80元;张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有工资收入,每月工资3343.4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年12月份扣划被执行人卢成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626255060428账号上的工资收入2000元;2014年1月份扣划2000元;2014年2月份扣划986元;二、2013年12月份扣划被执行人张斌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611955052899账号上的工资收入2000元;2014年1月份扣划2000元。以上款项共计8986元,请扣划至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市城西分理处,帐号:60630104000131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成锋审判员 覃绍泽审判员 蔡启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志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