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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潍执指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王立基与山东恒天阳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基,山东恒天阳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潍执指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基。被执行人:山东恒天阳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方路309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基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天阳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依据(2013)潍仲裁字第522号裁决书立案的申请执行人王立基与被执行人山东恒天阳光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指定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福海审判员  赵 建审判员  王少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明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