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康某某与袁某某、常某某、袁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某,袁某某,常某某,袁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221号申请执行人康某某。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被执行人袁某某。被执行人常某某。被执行人袁某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与被执行人袁某某、常某某、袁某甲民间借贷纠纷(2013)横民初字第00540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袁某某偿还申请人康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及从2012年1月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执行人袁某甲对上述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3年9月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康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3)横民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贾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