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粤高法民二再申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1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粤高法民二再申字第4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定代表人:廖廷水,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治安,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相民,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金属回收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深中法民二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中国物资再生利用中南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学辉审判员  何文龙审判员  王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