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孟玉敏诉阎家领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627号申请执行人孟玉敏。被执行人阎家领。本院在执行孟玉敏诉阎家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庙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钟长亮代理审判员 刘希庆代理审判员 冀迎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曲文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