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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离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吕梁市离石区腾飞加油站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梁市离石区腾飞加油站,温文忠,薛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1)离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腾飞加油站。法定代表代薛玉杰,该站站长。被执行人温文忠。第三人薛秀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0)离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温文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7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2.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温文忠一直躲藏,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因第三人薛秀平与被执行人温文忠是夫妻关系,有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坪头派出所于2013年4月12日的户籍证明作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薛秀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薛秀平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腾飞加油站清偿欠款7786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22.5元,执行费50元。三、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  俊  玲执行员 王  海  斌执行员 李  维  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海斌(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