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奉某甲、奉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奉某甲,奉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向某某,男,192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江未,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奉某甲,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被告奉某乙,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向某某诉奉某甲、奉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津人民陪审员 夏庆贤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