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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奉某甲、奉某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奉某甲,奉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渡法民初字第02734号原告向某某,男,192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委托代理人江未,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奉某甲,男,195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被告奉某乙,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大渡口区。本院在审理向某某诉奉某甲、奉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何 津人民陪审员  夏庆贤人民陪审员  何昭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向志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