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杨喜诉禹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喜,禹春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28号申请执行人杨喜,男,56岁,汉族,个体商户,住双辽市。被执行人禹春田,男,45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杨喜诉禹春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了双辽市人民法院(2006)双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禹春田给付申请执行人杨喜欠款5,40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消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双双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肖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