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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琴、XX、王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琴,XX,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55年7月1日生,宝鸡石油机械厂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村。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9年3月3日生,澄城矿务局职工,住澄城矿务局权家河社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生,宝鸡市卧龙寺中学教师,住宝鸡市金台区斗鸡中学。王健申请执行王琴、XX、王伟继承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分割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