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王健与王琴、XX、王伟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健,王琴,XX,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王健,男,汉族,1955年7月1日生,宝鸡石油机械厂职工,住北京市宣武区培智胡同。被执行人王琴,女,汉族,1957年8月21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团结村。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59年3月3日生,澄城矿务局职工,住澄城矿务局权家河社区。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62年7月27日生,宝鸡市卧龙寺中学教师,住宝鸡市金台区斗鸡中学。王健申请执行王琴、XX、王伟继承纠纷一案,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分割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金执字第004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