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钢执字第492、4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尚庆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钢执字第492、493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被执行人:尚庆锋。本院受理的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兴路分社申请执行尚庆锋借款合同纠纷二案中,山东省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1)莱钢都执证字第75、7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尚庆锋未履行义务,本院委托山东莱芜拍卖行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尚庆锋所有的位于里辛镇凤凰峪村庆乐区286号1幢(房产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01187**号)、庆乐区286号2幢(房产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01187**号)、庆乐区286号3幢(房产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01187**号)及土地【钢城国用(2004)字第0028号】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皆流拍。经征询申请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意见,其同意用第三次的流拍价格120万元接受上述资产,折抵本院两个执行案件相应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尚庆锋所有的位于里辛镇凤凰峪村庆乐区286号1幢(房产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庆乐区286号2幢(房产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庆乐区286号3幢(房产号:莱房权证钢城区字第××号)及土地【钢城国用(2004)字第0028号】裁定归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用于折抵本院两个执行案件相应债务。二、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毕研雷审 判 员 王 健代理审判员 陈克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