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临民初字第20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李小郎、张永祥与陈味贤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郎,张永祥,陈味贤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2064号原告李小郎。原告张永祥。被告陈味贤。委托代理人陈新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郎、张永祥诉被告陈味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行使处分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小郎、张永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李小郎、张永祥负担。审判员  梅爱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