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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07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英与夏玉岗、宫焕堂、庞清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夏玉岗,宫焕堂,庞清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079-1号申请执行人刘英。被执行人夏玉岗。被执行人宫焕堂。被执行人庞清宝。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英与被执行人夏玉岗、宫焕堂、庞清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庞清宝对该案申诉,现该案正在审查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1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