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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许书焕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书焕,王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102号原告许书焕,女,1964年9月13日出生。原告王艳,女,1993年12月21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政通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学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书焕、王艳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书焕、王艳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房山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书焕、王艳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