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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梁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02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西安,经理。被执行人梁建国,男,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与梁建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3日作出的(2011)铜王黄民初字第0004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建国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5万元及诉讼费3875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梁建国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5万元,诉讼费3875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许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铜耀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2、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审判员 郭 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