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行非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镇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镇赉县黑鱼泡镇宋宝琴塑料加工厂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镇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镇赉县黑鱼泡镇宋宝琴塑料加工厂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镇行非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理人:李凤臣,局长 委托代理人:韩顺江,该单位监察员 王立峰,该单位监察员 被申请执行人:镇赉县黑鱼泡镇宋宝琴塑料加工厂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人社监罚字(2013)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已向被申请执行人交待了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合议庭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镇人社监罚字(2013)第0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李柏志 审判员 : 秦 岩 审判员 :王成明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靖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