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叶帮新、叶帮新因与被上诉人方小康、王晶、王桂妹民间借贷与方小康、王晶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帮新,方小康,王晶,王桂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帮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小康,现关押于金华监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晶。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桂妹。上诉人叶帮新因与被上诉人方小康、王晶、王桂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3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方小康在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途,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叶帮新的借款,其行为已经涉嫌诈骗犯罪。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叶帮新的起诉。叶帮新不服原审裁定提起上诉称:一、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认定本案涉嫌诈骗犯罪证据不足。1、叶帮新与方小康是合法的借贷关系,双方是短期借款周转关系。叶帮新不认为是方小康对叶帮新的诈骗,叶帮新不是受害人。本案已经经过中止审理,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一审强行认定方小康骗取叶帮新的借款,毫无依据。借款关系发生后,王桂妹又依法对借款提供了担保,出具了担保书。这些都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2、一审法院违法认定证据。对王桂妹提供的丽水市公安局民警与叶帮新的谈话记录一份,根据无法认定。该证据系复印件,无相关出具单位盖章也无任何相关人员签字核实,该复印件依法不应认定,且叶帮新回忆无此对话内容。二、原审裁定严重损害了叶帮新的合法权益。本案借贷及担保事实清楚。方小康、王晶、王桂妹均应依法承担责任,因叶帮新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保全。但此案经一审法院中止审理,等了一年多,现又因同样的原因和理由驳回起诉。财产保全已经经过了两年多时间,如果再移送,必然导致保全期限届满,导致叶帮新合法权益无法实现,而且利息损失不断增加。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并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方小康在负有巨额债务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用途,以承诺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骗取叶帮新的借款,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原审据此移送公安机关先行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