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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与李强、杨英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李强,杨英姿,黄武刚,余平,游江平,陈孝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390号之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钟伙球,行长。委托代理人:蒋伯罗,男,1985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行职员。被告:李强,男,1977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被告:杨英姿,女,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被告:黄武刚,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被告:余平,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被告:游江平,男,197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被告:陈孝亚,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诉被告李强、杨英姿、黄武刚、余平、游江平、陈孝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元,诉讼保全费406元,合计79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少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