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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西执字第0081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XX宇郭希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郭希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西执字第00817-1号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2010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郭希仓,男,汉族,1952年2月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西民一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郭希仓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希仓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郭希仓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飞审判员 张正满审判员 顾宗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