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执字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执字00524号申请人张某某,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樊某某,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申请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7日做出(2013)旬民初字第002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张某某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909.8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某已于2013年11月20日履行完毕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旬民初字第006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柯增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