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民终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陈晓勇、倪建萍与毛卫忠一般人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勇,倪建萍,毛卫忠,孙卫兴,袁召兵,陈建忠,李志元,黄正祥,沈正兴,陈晓东,陈辉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终字第1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勇。上诉人(原审被告)倪建萍。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卫忠。委托代理人吴红兴。原审被告孙卫兴。原审被告袁召兵。委托代理人袁健华。原审被告陈建忠。原审被告李志元。原审被告黄正祥。原审被告沈正兴。原审被告陈晓东。原审被告陈辉。上诉人陈晓勇、倪建萍因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3)启近民初字第0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晓勇、倪建萍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晓勇、倪建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晓勇、倪建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798元,减半收取3399元,由上诉人陈晓勇、倪建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代理审判员 丁净玉代理审判员 高 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