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金东辉、李月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金东辉,李月文,陈书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代表人:赵敏。委托代理人:郑百军。委托代理人:罗科杰。被告:金东辉。被告:李月文。被告:陈书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金东辉、李月文、陈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东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撤回对被告金东辉的起诉。审 判 长 史 慧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