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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初字第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金东辉、李月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金东辉,李月文,陈书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商初字第71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代表人:赵敏。委托代理人:郑百军。委托代理人:罗科杰。被告:金东辉。被告:李月文。被告:陈书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金东辉、李月文、陈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13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东辉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金东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撤回对被告金东辉的起诉。审 判 长  史 慧人民陪审员  张瑞安人民陪审员  崔仁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孙益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