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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程磊与徐月兰、李本良、郭富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磊,徐月兰,李本良,郭富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程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月兰,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本良,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富民,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磊与被告徐月兰、李本良、郭富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审 判 员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