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二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程磊与徐月兰、李本良、郭富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磊,徐月兰,李本良,郭富民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二初字第00237号原告:程磊,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月兰,女,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本良,男,1964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郭富民,男,1971年6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磊与被告徐月兰、李本良、郭富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顾国安审 判 员 马艳丽人民陪审员 李 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纪莉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