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3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边明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明心,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330号申请执行人边明心。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鲁化工区。法定代表人:王志清,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边明心与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齐鲁塑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边明心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4355.28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4355.28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临劳人仲案字(2012)9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宋元刚审 判 员 张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