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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欧金开与毛芳桐、夏作早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某,毛某某,夏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平鳌民初字第485号原告:欧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支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夏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毛某某。被告:毛某某。上列五被告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原告欧某某诉被告毛某某、夏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孙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绍应段,被告毛某某、毛某某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某起诉称:原告系油漆师傅,2012年农历12月20日,五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毛家处村268号至273号五间房屋的一层水泥柱进行油漆,约定工资200元/天。次日下午4时许,原告在油漆被告毛某某房屋的水泥柱时,因台阶地面倾斜致原告从脚手架下摔下。原告经个体医诊所检查,后转平阳、温州等地医院住院治疗。经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诊断: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医疗费共计53053.47元,五被告仅支付医疗费30000元。现要求判令五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8751.47元(其中包括医疗费53053.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营养费5000元、后续治疗费1500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58208元、误工费40000元、护理费9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480元,扣除已付的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毛某某、夏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共同答辩称:对原告欧某某主张的雇佣事实无异议。原告自己重大过失导致双侧跟骨骨折,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理由如下:(1)油漆所使用的脚手架系原告联系,向他人租来;(2)原告明知房屋门前的台阶有斜坡,却将脚手架搭在斜坡上工作,自己疏于安全保护;(3)原告明知脚手架四支脚的四个轮子可以固定,但原告未固定好,造成原告在脚手架工作时脚手架晃动;(4)约1.5米高脚手架晃动后,原告不是顺势、缓慢地从脚手架上下来,而是从脚手架上跳下来,造成原告脚双侧跟骨折。若法院认为被告方需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则五被告同意由五被告共同赔偿。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答辩如下: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均无异议;医疗费应扣除不合理的费用;误工费应按60元/天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支持;交通费由法院认定。原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五被告人口信息,证明五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门诊病例、出院记录、住院单和医疗证明书等,证明原告受伤医疗经过及二期手术费用需要15000元的事实;4.医疗发票及用药清单,证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用;5.交通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的交通费用;6.鉴定费发票,证明鉴定费用;7.鉴定书,证明原告构成九级伤残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五被告为证明原告的受伤过程,申请证人毛某、李某出庭作证。毛某出庭陈述:原告站在脚手架上油漆,毛某走过去与原告聊天;当时原告想往旁边走动一点,脚手架底下的轮子转动,原告往后跳;脚手架刚好从台阶转到毛某身边的地面,毛某用手将脚手架稳住。李某出庭陈述:当时看到原告站在脚手架上油漆,原告跳下,脚手架没有翻倒;没有注意到脚手架轮子的移动情况,原告先跳下,然后脚手架移动;不清楚原告从脚手架上跳下来的原因。经庭审质证,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6、7均无异议;对证据3中的医疗证明书的后续治疗费金额合理性有异议,其他无异议;对于证据4,主张对证据4组中用药清单其中指甲剪、陪人被服租金、普实A中餐、早餐不属于医疗费范围,应予扣除,中成药存在过度用药情况,门诊发票应该与病历相印证由法院认定,其他无异议;证据5的交通费由法院认定。五被告主张两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明原告在脚手架上走动,因脚手架轮子转动,原告跳下来的事实。原告对证据人毛某的证言无异议,主张李某的证言不能反映原告跳下来或摔下来的原因。本院对证据1、2、6、7均予以采纳;对证据3予以采纳,对于后续治疗费的金额,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未提供其瑞安市人民医院的医疗发票,本院对证据4中的一张金额为169元的瑞安市人民医院住院预缴款收据不予采纳,对证据4的其发证据均予以采纳,医疗费发票的金额扣除其中的指甲剪、陪人被服租金、普实A中餐、早餐等费用159.20元后,本院认定医疗费金额52585.10元;对证据5不予采纳,交通费由本院酌情认定。对证人毛某的证言予以采纳。证人李某并不清楚原告从脚手架上跳下的原因,本院对其证言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油漆师傅,2012年农历12月20日,五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坐落于平阳县萧江镇毛家处村268号至273号五间房屋的一层前门的水泥柱进行油漆,约定工资200元/天。次日下午4时许,原告站在脚手架上油漆被告毛某某房屋的水泥柱时,因脚手架支脚的轮子滑动,原告从脚手架上跳下来,造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原告经平阳县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7天,医疗费共计诊断: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医疗费共计52585.10元,五被告已支付30000元。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于2013年2月7日出具的医疗证明书载明:入院诊断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予行双侧跟骨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二期拆除内固定费用约需15000元。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温州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原告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损失日评定为20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100日,营养期限评定为10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480元。庭审中双方确认,毛某某房屋门前的台阶宽约1米,有点斜坡;原告所使用的脚手架有四支支脚,每支支脚底下均由一个轮子;脚手架由原告电话联系租来,租金10元/天由被告方支付;五间房屋水泥柱的油漆只需两天就可完成。关于脚手架的高度,原告称1.7米,被告方称1.5米。本院认为:原告欧某某为被告毛某某、夏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的五间房屋的水泥柱油漆,双方约定/天工资200,原、被告因此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原告系提供劳务方,五被告系接受劳务方。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双方因各自的过错承担的责任,本院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原告系油漆师傅,在工作过程中应尽谨慎注意防止伤害发生,而原告在有一定斜坡的台阶上,使用可用轮子滑动的脚手架,站在脚手架上油漆过程中,因脚手架轮子滑动而受伤;(2)五被告作为接受劳务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五被告自己房屋门前的台阶有一定的斜坡,但五被告在原告使用脚手架的过程中,均未给合工作场地情况,检查站在脚手架上油漆是否有安全隐患,五被告亦未向原告提出安全方面的建议;(3)原告油漆的场地系房屋一楼前门,不属于高空作业,油漆工作只需一个人在两天内就可完成。综合考虑以上三个因素,本院确定对于原告的受伤,原、被告两方分别各承担50%的过错责任。结合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五被告意见,本院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合理损失如下:1.医疗费52585.1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3.营养费3000元(30元/天×100天);4.护理费9800元;5.交通费酌情确定700元;6.误工费20040.50元(2012年浙江省建筑业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36574元÷365天×200天);7.残疾赔偿金58208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9.后续治疗费13000元(原告双侧跟骨均有内固定需拆除,结合医疗证明书酌情确定)。以上9项共计167543.60元,五被告83771.80元(167543.60元×50%),扣除已付的30000元,仍需赔偿53771.8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毛某某、夏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欧某某经济损失53771.80元;二、驳回原告欧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5元,减半收取1737.50元,由欧某某负担1137.50元,毛某某、夏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负担600元。鉴定费1480元,由欧某某负担740元,毛某某、夏某某、毛某某、毛某某、毛某某负担7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75元,款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孙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福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