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吴胜琼与李朝素,重庆两江能源有限公司郁江煤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胜琼,李朝素,重庆市两江能源有限公司郁江煤矿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3111号原告吴胜琼,女,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大猛,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朝素,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被告重庆市两江能源有限公司郁江煤矿。负责人吴家伦,该矿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胜琼诉被告李朝素、重庆市两江能源有限公司郁江煤矿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漏列当事人,原告吴胜琼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胜琼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胜琼撤��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胜琼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甘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