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刘自勤、王书田与临泉县关庙镇刘倒楼村民委员会、关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自勤,王书田,临泉县关庙镇刘倒楼村民委员会,关庙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刘自勤,男,1951年5月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申请执行人王书田,男,1952年2月生,汉族,农民,住临泉县城关镇团结三巷16号被执行人临泉县关庙镇刘倒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守义,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关庙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杨奎,任该镇镇长刘自勤、王书田与临泉县关庙镇刘倒楼村民委员会、关庙镇人民政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关庙镇人民政府已履行完毕,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临民一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