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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行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王靓与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靓,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海尔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南行初字第138号原告王靓。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纪敏,局长。第三人青岛海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第三人青岛海尔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铿,董事长。原告王靓诉被告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自愿作出的,且该行为并未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丽萍代理审判员  陈 刚代理审判员  曲亚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