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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瑞刑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9-07-07

案件名称

杨恩助容留他人吸毒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恩助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瑞刑执字第1号罪犯杨恩助,男,汉族,1972年10月21日生,小学文化,家住云南省瑞丽市,务农。2012年2月2日,本院作出(2012)瑞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书,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恩助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瑞丽市司法局于2013年10月30日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杨恩助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瑞丽市司法局提出,瑞丽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0日将罪犯杨恩助的缓刑材料移交瑞丽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2年2月21日瑞丽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罪犯杨恩助的缓刑材料移交瑞丽市勐秀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监管以后,杨恩助一直未前往报告,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经多次查找,仍下落不明,已经漏管一年多。经书面警告通知,罪犯杨恩助仍未前往接受监督管理,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建议对其撤销缓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恩助自2012年2月19日被宣告缓刑后,一直未前往执行机关报到。瑞丽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于2012年3月18日、8月15日两次向罪犯所在地瑞丽市勐秀边防派出所发出协查函,一直未能找到,并于2013年4月30日、5月28日、6月8日对罪犯杨恩助发出三次书面警告通知书(由亲友代签后转交杨恩助的哥哥),至今仍未前往执行机关报到。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瑞检收监建(2013)年第1号收监建议书,建议瑞丽市司法局向我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以上事实有瑞丽市司法局提交的瑞丽市勐秀乡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查函、瑞丽市公安局勐秀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警告通知书、送达回执、收监建议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恩助在被宣告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按照规定到执行机关报到,经执行机关多次查找、警告,拒不接受社区矫正管理,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违反了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故对瑞丽市司法局提请对杨恩助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2)瑞刑初字第012号刑事判决对罪犯杨恩助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2年2月2日起至2015年2月1日止)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杨恩助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计折抵刑期七个月零二十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 波审判员 王国云审判员 杨 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 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