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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391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王宁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宁,陈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391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宁。被执行人陈风。申请执行人王宁依据(2013)黄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事项为:执行人民币9100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按照(2013)黄民初字第555号民事调解书第四项约定,申请执行人应配合被执行人进行房屋变更登记,完成变更登记当天被执行人即支付申请执行人91000元。现申请执行人未将房屋做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名下,双方调解书确定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王宁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王雪梅审 判 员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