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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黄永仪、陈楚红、刘彦、广州市海珠区捷美快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不动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永仪,陈楚红,刘彦,广州市海珠区捷美快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永仪,男,汉族,1963年10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楚红(曾用名陈桂红)女,汉族,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彦,女,汉族,1984年12月31日出生,住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洪顺锤,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连梅,广东圣和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捷美快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黄永仪。上诉人黄永仪、陈楚红不服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3)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00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此不应适用民诉法第三十三第一款规定,而应适用民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两上诉人住所地均在广州市海珠区,而另一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捷美快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作为被告须由总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捷美快运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捷美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亦在广州市海珠区,故本案应由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12号C座402房,并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而提起的诉讼,属于不动产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即凡符合该条规定的案件,必须适用专属管辖,且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以及协议管辖的适用。本案涉讼不动产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禅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