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初字第57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李玉平与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平,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初字第5783号原告李玉平,男,汉族,生于1974年3月15日,重庆市潼南县人,现住绵阳市高新区双碑9队。被告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东段*****号。法定代表人葛洛,总经理。原告李玉平诉被告绵阳尚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李玉平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玉平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玉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征收1030元,由原告李玉平承担。审判员 马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