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罪犯戚思帅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戚思帅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919号罪犯戚思帅,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26日作出(2007)建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戚思帅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7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0220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1832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戚思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戚思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戚思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戚思帅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珑珑审判员 葛锦峰审判员 陆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