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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鹿商初字第33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忠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翁晓梅、毛协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忠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翁晓梅,毛协群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温鹿商初字第3337号原告:温州市忠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珑。委托代理人:金健。被告:翁晓梅。被告:毛协群。原告温州市忠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心融资)诉被告翁晓梅、毛协群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忠心融资的委托代理人金健、被告毛协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翁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忠心融资起诉称:2011年11月25日,被告翁晓梅向中国工商银行温州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借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约定利息以基准利率上浮20%计算,逾期利息以利息利率上浮50%计算。为此,二被告以其共有的坐落于鹿城区勤奋路4号A区地块瑞德锦园2幢1906室的房产作抵押,并由原告提供担保。2011年11月30日,工行依约向被告翁晓梅发放贷款。2012年6月起,被告未再偿还借款本息。同年12月31日,工行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翁晓梅的债权转让给原告,抵押权一并转让,原告支付转让款1659996.14元。现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欠款本金1659996.14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本金,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判决确定之日止,以年利率11.808%计付);2.如被告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则原告对拍卖、变卖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鹿城区勤奋路4号A区地块瑞德锦园2幢1906室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翁晓梅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毛协群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本院认定本案的事实如下:被告翁晓梅与被告毛协群系夫妻关系。2011年1月25日,被告翁晓梅向工商银行借款16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利息以年利率7.872%计付。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双方约定逾期罚息以年利率11.808%计付。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为此,被告翁晓梅、毛协群以其共有的坐落于鹿城区勤奋路4号A区地块瑞德锦园2幢1906室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温州房预鹿城区字第210001453号)提供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忠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翁晓梅得款后按期归还利息至2012年6月,此后未足额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拒不偿还借款本息。2012年12月31日,工商银行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翁晓梅的债权(本金160万元,利息及罚息、复利合计59996.14元)以及相关担保权利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支付了转让款。债权转让后,双方已通知二被告,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还款。以上事实有婚姻关系证明、《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凭证、明细表、银行转账凭证、预告登记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本案原债权人工商银行将其享有的对被告翁晓梅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已通知债务人,被告翁晓梅应承担向原告还本付息的责任。被告翁晓梅与工商银行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以年利率11.808%计付,原告受让债权时被告翁晓梅已欠借款本息1659996.44元,原告关于还本付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晓梅与毛协群系夫妻关系,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的相应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翁晓梅、毛协群以其共有的坐落于鹿城区勤奋路4号A区地块瑞德锦园2幢1906室的房产提供抵押,根据工商银行与被告的约定,该抵押权一并转让,原告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被告翁晓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翁晓梅、毛协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付原告温州市忠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1659996.14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基准,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年利率11.808%计付);二、若被告翁晓梅、毛协群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则拍卖或变卖被告翁晓梅、毛协群提供抵押的坐落于温州市鹿城区勤奋路4号A区地块瑞德锦园2幢1906室的房产(预告登记证号:温州房预鹿城区字第210001453号),所得价款由原告温州市忠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优先受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740元,减半收取9870元,由被告翁晓梅、毛协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默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欣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