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坛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锁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陈丽娟、陈德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锁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陈丽娟,陈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陈锁寿,男,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责人沈强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小兵,公司员工。被告陈丽娟,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德杰,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原告陈锁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陈丽娟、被告陈德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锁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