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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坛民初字第02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陈锁寿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陈丽娟、陈德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锁寿,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陈丽娟,陈德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坛民初字第02405号原告陈锁寿,男,1948年6月14日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负责人沈强伟,经理。委托代理人强小兵,公司员工。被告陈丽娟,女,1981年11月10日生,汉族。被告陈德杰,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原告陈锁寿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被告陈丽娟、被告陈德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锁寿撤诉。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姚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