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马朋信与李朝岭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朋信,李朝岭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保字第37号申请人马朋信,男,194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人。被申请人李朝岭,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人。申请人马朋信因诉前保全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朝岭银行账户存款19000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李朝岭银行存款19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建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红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