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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黄某某诉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437号原告黄某某,女,1973年11月16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龙某某,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荣县。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某于2013年11月20日以被告龙某某因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雪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