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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即执字第1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戴修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修爱,戴修锡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即执字第1645号申请执行人戴修爱。被执行人戴修锡。���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修爱与被执行人戴修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戴修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4)即刑初字第4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