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35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董纪玉与董乐新、王常菊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纪玉,董乐新,王常菊,董乐高,于德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3504-1号原告董纪玉。被告董乐新。被告王常菊。被告董乐高。被告于德民。上列原、被告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原告董纪玉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四被告银行存款116800元或保全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纪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正常审理及审结后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董乐新、被告王常菊、被告董乐高、被告于德民银行存款1168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继明审 判 员 宗树森人民陪审员 吴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窦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