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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杨守玺与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守玺,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2197号申请执行人杨守玺,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中全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玲,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的(2012)胶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鲍泽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