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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淄民一终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蔡建博与苏玉霞、刘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玉霞,蔡建博,刘源,房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淄民一终字第4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玉霞,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建博,淄博市公路局内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俊,山东众成仁和(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源,职业不详。原审被告:房立生,职业不详。上诉人苏玉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2)张民初字第2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玉霞,原审被告刘源、房立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苏玉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玉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0元,减半收取147.00元,由上诉人苏玉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兴民审 判 员  徐连宏代理审判员  姜修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苏银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