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秀执字第0033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利亚与被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古典木雕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利亚,安庆市开发区古典木雕厂,史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秀执字第00338-2号申请执行人:张利亚,男,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开发区古典木雕厂,所在地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史宝林(安庆市开发区古典木雕厂经营业主),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依据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宜秀民一初字第006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2013)宜秀执字第003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史宝林银行存款47470.50元。由于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其账户内的存款予以强制划拨,现应银行操作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史宝林银行存款47470.5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俊审 判 员 于慧苗代理审判员 方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涛 来源:百度搜索“”